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皇冠手机官网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该燃气有限公司使用压力管道,但未进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往往会造成人身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强化安全意识,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药店销售不合格碘伏棉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转办函,函中涉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已于2023年3月17日销售至我市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接到转办函后立即对该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购进碘伏棉球,截至2024年1月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商品的资质、票据等要素进行查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也会影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企业在经营时需要采取严格的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购销的全过程合法合规。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的合格证明,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宾馆分装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举报人反映嘉荫县某宾馆使用分装容器将大桶内的洗发水、沐浴露擅自配置灌装到各个客房供客人免费使用,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行为,望依法依规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刻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经核查,经营者把大桶的洗沐二合一产品分装到房间内的分装瓶内,并没有加入其他物质,不构成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但经营者未在分装瓶上粘贴标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经营者管理意识淡薄,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到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及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化妆品经营的良好环境。
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伊美区某服装店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当日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某服装店销售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27件,带有迪桑特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件,带有萨洛蒙注册商标标识的鞋4双。上述商品已由相关公司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既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涉及多个品牌,违法行为具有代表性,执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加大惩治力度,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泡酒瓶身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按照《关于印发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公司经营的酒类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遂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泡酒瓶身无标签,某款原浆酒瓶身和标签上无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和生产者地址。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因缺乏必要的产品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此案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农机具自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投诉某公司销售的谷物联合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着火车辆被烧。2024年3月17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注到一点资讯“指尖中国”一篇文章:黑龙江农民投诉某收割机设计不合理导致起火报废,厂家回应系用户操作不当。针对该村民购买农机在使用过程中着火维权一事,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
投诉人于2023年8月购买了一台履带自走全喂入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割机正常作业了10天左右,突然在10月22日15时左右起火,最终导致车辆被烧毁报废,但是厂家并未对此赔偿,厂家回应称这起火灾是由于用户操作不当引起的,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给予赔偿。针对核实内容及消费者的诉求,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启动了调解程序。因车辆已经烧毁,无法进行鉴定,工作人员积极主持双方进行密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厂家以以旧换新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一台新谷物联合收割机,消费者仅需支付新谷物收割机价款叁万元,同时返还已经烧毁车辆。
【案例评析】
农民朋友在购买农机具时,要选择口碑好、大品牌的经销商。购买时要与商家签订合同,合同中要写明购买的款式、型号、金额、三包政策等相关信息,并要仔细核对,且要向商家及时索证索票。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陌生渠道或直接向陌生人转账,以免财产遭受损失。
违规销售处方药氨酚曲马多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连锁药店涉嫌违规销售药品氨酚曲马多片的案件线索,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该连锁药店在公司总部购进20盒氨酚曲马多片,7月1日之后售出的14盒无处方和销售记录,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药品氨酚曲马多片。该连锁药店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出销售药品氨酚曲马多片的备案登记、销售记录及处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23年2月3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下发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13号),对氨酚曲马多片等药品要严加管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对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引发药物滥用或造成危害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酒店客房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正值我市夏季旅游高峰时节,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住宿业进行价格公示检查时,发现伊美区某酒店接待大厅的房价公示板及价格电子显示屏均未标示任何价格。该酒店未对客房价格进行公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该酒店曾在2023年7月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再次违法。2024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酒店提出陈述申辩。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办案机构对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明码标价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市旅游高峰期间,酒店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体现了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理。此案警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明码标价义务,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某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等,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该店自2024年3月起开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电动自行车关系着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如有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此案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动自行车监管的重视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心,有效预防了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守护消费者的出行安全。
电动汽车充电桩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皇冠手机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在检查某公司用电费用情况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遂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在消费者用该公司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给汽车充电时,收取的电费超过了国家的核定价格,构成了在电费中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截至2024年7月,该公司累计多收消费者电费33876.96元。我局于8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引导该公司配合退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表现。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通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正向引导,为经营主体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推动市场在法治轨道内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中当事人积极为消费者进行退款,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